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對肖像權的保護越來越嚴格,已經不需要以營利為目的的前壹要件。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制作、使用、公開均構成侵權(合法合理使用肖像的除外)。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采取提成、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1020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壹)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持有人的公開肖像;
(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
(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並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肖像的;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