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種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因為劉小姐簽合同的時間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按照《勞動法》執行。因此,假設劉小姐在明年5月要求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來自舊原則)
請理解,如果實施新的法律,過去的壹切都將被否定,世界將陷入混亂。所有的法律,除了刑法,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都規定了從輕處罰的原則,其他的法律都是按照原來的時間點處理問題。不然妳覺得如果我們按照當時的法律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又有新的,比如惠及勞動者,那就采用新法。誰能保證管理層的權利?《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是為了保護未來。
“請問,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依據勞動法簽訂違約金合同合法嗎?可以理解為無效條款嗎?”
合法性是壹個有效條款。
註意勞動法對違約金的範圍有具體規定,違反那些規定就無效!!
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費的支付和勞動者違約時培訓費的補償,但約定勞動者違約時培訓費支付和補償的標準不得違反《違反勞動法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等。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但需要註意的是,65438年6月+10月1日之前簽訂的合同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