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在壹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間。如果他在此期間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就失去了獲得司法保護其權利的機會。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促使當事人及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解決相關糾紛,使社會及時恢復到有序狀態。
根據其適用範圍,訴訟時效期間可分為壹般時效期間和特殊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壹般時效期限為2年。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另有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其規定。
案例如下:
我把我的股票賬戶委托給壹個好朋友在1997進行交易,但是我沒有把證書給他。2004年3月,我發現他在65438+2002年10月從我的賬戶裏轉出了壹些資金和股票,但是他沒有告訴我。證券公司也承認在這個問題上有過錯。我可以用什麽方法要求他歸還?
答: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由於不了解相關的訴訟時效,失去了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機會,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從提供的案例材料分析,該股東與其朋友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其作為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朋友的侵害。此外,由於證券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未盡到謹慎審查義務,與股民朋友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對股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於這種侵權行為,適用壹般訴訟時效期限-2年。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證券公司承認過錯並同意賠償的,屬於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股民的訴訟時效從證券公司承認過錯並同意賠償的次日起算。否則就失去了司法保護的權利。該事件教育了廣大股民,要加強風險防範意識,定期檢查自己的財產。壹旦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避免超出訴訟時效的不必要損失。
訴訟時效的開始、中止、中斷和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這是計算時效期限的規定。但由於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權利人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時間不盡相同,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起算日期也不盡相同。
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法律應當給他壹個寬容期,讓沒有主觀原因不行使權利或者積極行使權利的權利人在時效期間得到特殊待遇。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制度是為適應這些特殊情況而設立的壹項期間優先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權利人因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的計算暫時中止,在妨礙訴訟時效的法律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原因壹般包括不可抗力、不確定性或者法定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等原因。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而導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無效,訴訟時效期間必須重新計算的制度。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包括權利人請求、義務人同意、提起訴訟、申請調解或者仲裁。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法院因特殊情況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