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見義勇為死亡並被評定為烈士的,除法定撫恤金外,由當地民政部門壹次性發放標準撫恤金30萬元;未被評定為烈士的,壹次性發放標準撫恤金20萬元。
此外,新辦法還對見義勇為人員家屬撫恤金、家庭住房等問題作出補充規定。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2。積極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政策措施。
(壹)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要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以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見義勇為人員獲得的獎金或獎品,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孤兒,屬於城市社會福利機構範圍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孤兒納入孤兒保障體系,孤兒基本生活費按相關標準發放。
(二)提高傷員醫療保障水平。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傷員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積極采取措施救治。應該優先照顧那些情況危急的人。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責任人承擔;沒有加害人或責任人且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無力承擔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對因傷害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可通過適當減免醫療費用、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孤兒醫療保障將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符合條件的優先救助,保險(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