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檢察院認為偵查機關不予立案偵查,被害人認為偵查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予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認為偵查機關有必要說明理由的,即要求偵查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在立案監督中認為偵查機關說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時,直接通知偵查機關立案。
3.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對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報請批準的案件進行審查,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逮捕決定。
4.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需要起訴的案件,依法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起訴。
5.提起公訴時,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處被告人刑罰。
6.支持公訴。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進壹步闡明和維護公訴意見,揭露和證明犯罪,協助法院查明事實,作出正確判決。
7.量刑建議(求刑權)。公訴人當庭支持公訴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代表人民檢察院建議並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作出具體處罰(或免除處罰),即提出處罰種類、刑期、罰金數額和執行方式的具體意見。
8.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人民法院討論重大疑難案件,與檢察院意見有重大分歧時,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發表檢察院意見,供審判委員會參考。
9、抗訴後,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審判。
10.糾正違規通知。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檢察業務過程中,發現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違法,通知偵查、審判、執行機關依法糾正其違法行為。
11.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影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內部管理的問題,需要追究當事人黨紀政紀責任的,正式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