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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強行搶劫沒收個人物品違法嗎?

保安無權搶奪和沒收個人物品,這已經屬於侵占他人財物。侵占罪又稱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財物,遺忘他人交給妳的東西或者埋藏物,並且拒不歸還的行為。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安員強行扣押、沒收個人財物的行為已構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行為人將自己的公私財物非法化為己有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客體是他人交給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產是他人代為保管的財產,是指通過他人的委托或者按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為他人收取、管理的財產。遺忘別人的東西是指本該拿走卻因為遺忘而沒有拿走的財物,比如買東西的時候把東西忘在櫃臺上,玩的時候把東西忘在別人家裏,打車的時候把東西忘在車上。埋藏物是指埋在地下用於藏匿的東西,比如埋在自家院子裏的錢,埋在墳墓裏的珠寶。不管是為了保管,遺忘的東西,還是埋藏的物品,都必須是別人的財產。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以故意占有為目的而沒有非法占有,如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或要求他人支付代管產生的費用,逾期不還,或意外毀壞、丟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其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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