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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享有的權利

法律解析:2065438+2006年4月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發布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進行了規範。根據這壹規定,學生參加在崗實習和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應當簽訂實習協議,協議中約定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和條件。如為實習,還應明確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如果學生、學校、實習單位就實習事宜發生爭議,實習協議中的約定將成為解決問題的依據。

實習報酬不得低於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

學校和單位應當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除了按照《侵權責任法》確定責任外,還可以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保險費用不得向學生收取。責任保險的範圍應涵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

學生在實習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屬於實習責任險範圍的,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賠付標準進行賠付。對於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或者超過保險賠償金額的部分,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和學生應當按照實習協議承擔責任。

非法安排實習要擔責。

學校安排學生實習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學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如果實習單位在實習期間有強制加班、克扣報酬等違法行為,學生可以向學校舉報,學校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實習安排,並要求實習單位根據實習協議承擔相關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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