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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出臺,貪汙賄賂案件可以適用什麽程序?

1壹個外逃貪官可能會被缺席審判。

新刑訴法解釋根據監察法和修改後的刑訴法的規定,完善了審判程序與監督偵查的銜接機制,細化和完善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規定,為新時期反腐敗鬥爭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根據監察法的規定,新刑訴法的解釋明確,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刑事審判對證據的要求和標準,適用於對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的審查判斷。

新刑訴法的解釋增加了審查監督偵查相關事項的要求,規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審查起訴書是否載明被告人已經或者正在受處分、采取羈押措施的情況,以及監督偵查的各種法律程序和訴訟文書是否完備;明確監管訊問錄音錄像的審查規則,規定法院決定調查取證合法性時,可以有針對性地播放監管訊問錄音錄像;規定由法院決定調查取證合法性的,公訴人可以通過閱讀訊問筆錄,要求法院通知相關調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證明取證的合法性。

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經驗,新刑訴法的解釋規定,在貪汙賄賂、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通緝壹年後脫逃不能到案,其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依照刑法規定應當予以追繳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的,也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為適應新時期國際追逃追贓的需要,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新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設立了專章,細化缺席審判程序,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犯罪,以及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處理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絕不允許腐敗分子。

法院將審理死刑和死緩案件。

最高法副院長李少平表示,為進壹步落實二審終審制度,完善死刑案件審判程序,保證死刑案件質量,新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判處被告人死刑的上訴案件,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當開庭審理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

最高法刑壹庭庭長沈良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解釋說,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也是死刑案件。

沈良表示,最高法已於2020年6月5438+2月17日下發通知,對相關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要深刻認識做好死刑二審案件審判工作的重大意義,確保相關工作要求不折不扣、有序落實。

沈良說,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要切實解決死刑二審案件審理中涉及的人身、財力、物力保障及相關問題。要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的協調,確保檢察官、律師出庭,確保死刑二審案件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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