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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投訴誰舉證的法律依據。

誰主張誰舉證,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有責任舉證。根據本條規定,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舉證責任在於舉證,即“誰主張誰舉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通則。這壹規定的含義是:當事人應當提出自己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比如甲方認為乙方欠自己錢,需要提供乙方欠錢的證據(借條等。),而如果乙方說錢已經還了,也需要提供已經還了的證據。

第壹,原告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原告必然要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需要出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和撫養費訴訟請求的依據。

第二,被告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被告在應訴和答辯過程中,可以承認、否認、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起反訴。被告應當在陳述壹定事實的基礎上建立否認、反駁和反訴,因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第三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否承擔訴訟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伴隨壹方當事人的訴訟參與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和事實不承擔責任。但是,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判決涉及實體義務並提出自己主張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 * *共同訴訟人,無論是處於* * *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處於* * *共同被告的地位,都要對自己的主張和反駁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被代表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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