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穆的法庭,頭上掛著“鏡高懸”牌匾坐在法庭案後的縣太爺,壹個虎官的巔峰分成兩個階層,“上朝——哦——”的場景在影視作品中屢見不鮮。縣長是壹個縣的家長,也是首席法官。在他之下,有壹個由縣令、縣尉、主簿組成的法官隊伍。他們不是縣官員的私人助理,而是由法院任命的同事,享有“國家公務員”的地位和待遇。這些人或者依職權,或者被授權作為審判長處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打鼓曾經是下班號壹有委屈就“打鼓”的壹種方式?其實是壹種錯誤的理解。大堂前設置的大鼓,最初是用來宣布縣太爺離任的,直到明清時期才作為應急之用,供來不及寫訴狀的百姓使用。普通人要打官司,首先要遞交訴狀。所謂狀子,官方稱為“起訴書”,與今天的起訴書頗為相似。該文書由雙方當事人制作,案由和事實清楚,筆法老練,嚴格符合起訴狀的法定格式。很有可能是持有政府頒發的執照的法律文書寫作者寫的——“委托書”。在翻供之後,五場聽證會和酷刑已經折騰得差不多了,我們可以進入正式審判了。按照審判程序的規定,先審判原告,再審被告,再詢問證人。首先,原告跪在案件左側的原告石上,按照法官的要求陳述清楚案由和事實。然後傳喚被告,被告的位置在案件右側的被告石上,法官會根據原告的起訴狀對被告進行訊問。如果被告人不服,問證人。證人證言可能有兩種情況。如果證詞與原告的指控壹致,將繼續訊問被告;如果證詞各執壹詞,原告、被告、證人將在法庭上對質。口供,主要指被告人的供述,在證據體系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古代法官非常重視口供,審判程序圍繞口供的獲取展開,最終判決也是以口供為依據。口供作為古代訴訟中的證據之王,是隨著獄訟“五列舉”模式的適用而確立的,並在後世得到了極大的發展。五聽是壹種通用的訊問方法,早在西周時期就已應用於司法實踐。妳說“聽”,就是聽妳說的話,有理有據就不幹了。二、色聽,即所謂察其色,辯其面紅耳赤;三是聽氣息,即聽其氣息,辯不通順;第四,聽覺,即聽覺,推理聽不清楚;五眼聽著,看著他的眼睛,理直氣壯的時候眼睛壹閃壹閃。以五音聽獄錄,求民情,包含了壹些生理和心理的方法,蘊含著科學的元素,是古代智慧的結晶。酷刑是獲取口供的合法手段。為了避免濫用酷刑造成的不公正監禁,法律對酷刑的程序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所謂“嚴懲不貸”,主要是打板子。比如唐代有壹種長三尺五寸,大頭三分之二,小頭三分之二的專門審訊人員,用來刑訊,只能打背部、腿部、臀部,要求三個部位同等處罰。酷刑不能超過三次,處罰總數不能超過200。如果經過法定次數的監考,被告拒不招供,可以取保候審,輪流折磨原告。很多結案判決不同的案件審理完畢後,就會進入結案程序。在古代,案件的結論需要司法官員引用法律,根據事實做出判決。與現代法院的標準判決書不同,古代判決書非常簡潔,透露出強烈的個人風格。許多著名的判決被後人傳誦和談論。揚州八怪之壹的鄭板橋,曾以壹樁轟動壹時的魏縣和尚尼姑案,判其還俗、結婚。如詩所雲:“半瓢半桃。從今以後,風雨欲來風滿樓,再敲門,月亮也遠了。鳥兒歡喜時空,荷葉清幽嫵媚。誰勾搭上了當年的浪漫案,還記得鄭板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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