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在壹個月內辭退勞動者,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不允許簽訂協議自願放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還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的名稱和地址;
2.勞動合同期限或者工作任務期限;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4.工人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5、工資和其他福利;
6.社會保險和福利
7.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8.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和方法。
勞動合同適用於下列人員: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個人;
2.用人單位與有勞動意願且有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個人;
3.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個人;
4.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個人;
5、其他適用的法律法規。
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如下:
1,審核新員工主體資格;
2.履行對新員工的告知義務,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如實告知新員工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
3.簽訂勞動合同;
4.簽發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壹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壹份。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嚴格依法履行相關義務,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