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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主要涵蓋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壹系列重要問題,包括受案範圍、訴訟主體、舉證責任以及調解與仲裁的銜接等。

這些解釋對於確保公正、及時、有效地處理勞動爭議具有重要意義。

壹、受案範圍

最高法院明確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包括勞動合同爭議、勞動報酬爭議和社會保險爭議。這些解釋有助於明確司法實踐中勞動爭議案件的認定和處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訴訟主體

在訴訟主體方面,《解釋》規定,勞動者、用人單位和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這有助於保證各方都能充分發表意見,維護自身權益,促進勞動爭議的公正解決。

第三,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關鍵環節。最高法院明確了處理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即勞動者對勞動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對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承擔舉證責任。這壹規定有助於平衡雙方的舉證責任,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第四,調解與仲裁的聯系

在處理勞動爭議的過程中,調解和仲裁是重要的解決方式。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強調調解與仲裁的銜接,鼓勵雙方通過調解解決爭議,降低訴訟成本。同時,解釋還明確了仲裁裁決的效力以及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的救濟途徑,以確保勞動爭議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總而言之: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對受案範圍、訴訟當事人、舉證責任以及調解與仲裁的銜接等都有詳細規定,為公正、及時、有效處理勞動爭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這些解釋有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壹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下列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下列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

(壹)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請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爭議;

(二)職工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發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爭議;

(四)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雇工之間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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