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青島擔保有限公司
乙方:山東雲策律師事務所
鑒於甲、乙雙方於2065438年8月1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與青島食品有限公司糾紛壹案委托律師代理訴訟事宜,因甲方未按約定支付代理費,甲、乙雙方協商終止上述代理合同,達成如下條款* * *並共同遵守,不得違反:
1.雙方同意解除08年8月65438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
2.本協議生效後,甲方負責甲方委托的代理事務,與乙方無關..
3.本協議生效時,乙方已將甲方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三份返還給甲方..
4.雙方對委托事務不存在爭議,互不追究對方法律責任。其他事宜雙方自行負責,如有損失,各自承擔,不存在爭議。
5.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月日月日。
解除刑事委托協議2
遼寧省住宅處罰委員會[]號
甲方(委托方):電話:
乙方(受托人):遼寧住邦律師事務所電話:0411-39801345。
因甲方涉嫌案件,聘請乙方律師為辯護人,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1.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應依法提供以下階段的法律服務(參照所選項目):
(1)調查階段。
(2)審查起訴階段。
(3)審判階段。(□壹審階段;□二審階段;□再審階段)
3.甲方應向乙方律師如實介紹案件相關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偽造證據或弄虛作假,否則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律師費不予退還。
四。根據遼寧省和大連市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以下費用(人民幣):
1.律師費:人民幣;2.手續費:人民幣。
動詞 (verb的縮寫)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支付第四條約定的所有費用。
不及物動詞甲方同意乙方律師每個階段會見被告(犯罪嫌疑人)的標準次數為秒。如果次數超標,乙方將收取每次人民幣的費用。
七、甲方付款後,乙方已完成會議、閱卷、復印文件等實際工作,而甲方單方面要求終止代理合同的,乙方將不退還甲方任何費用..
八。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乙方在完全理解本合同內容並自願接受本合同約定內容的前提下簽署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或雙方終止本合同時終止。
九、特別約定: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組織者(簽名)
簽署日期:年月日簽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