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訴時效根據行為人所犯具體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確定。根據《刑法》的規定,超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為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等。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必須追訴的犯罪,應當限於壹些社會危害性特別大、行為人人身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影響很大,且二十年後仍未被社會遺忘的重大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的,即使15年後認為有起訴必要,也不予起訴。
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仍可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