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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溯及力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是我國審理刑事案件或其他危害國家和人民的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有壹定的要求和期限。追訴時效是指刑法對犯罪分子規定的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間。犯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追訴時效根據行為人所犯具體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確定。根據《刑法》的規定,超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為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等。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必須追訴的犯罪,應當限於壹些社會危害性特別大、行為人人身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影響很大,且二十年後仍未被社會遺忘的重大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的,即使15年後認為有起訴必要,也不予起訴。

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仍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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