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違法行為: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規定,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註意的是,允許企業間融資,並不意味著可以完全放任企業間借貸。如果生產型企業的主營業務是定期借貸,可能導致企業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借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生產經營企業從事正規借貸業務,必然會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失序,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必須從有效性上做出負面評價。
擴展數據:
企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這是貸款人檢查和監督貸款用途的權利。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比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稍微復雜壹些,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在這方面,也非常容易引起糾紛。畢竟壹個公司的資金借出去之後,必然會影響到自身的生產發展,這個時候資金就會受到影響。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
百度百科-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