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工時制度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不能隨意或者強行加班。如確需延長工作時間,必須協商,不能超過法定限度。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就構成了對員工合法權益的侵犯。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夜班津貼和其他津貼。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少付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包括加班工資、夜班津貼和其他津貼。如果員工工資被拖欠或少發,將構成違反合同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老板以各種理由克扣員工工資是違法的,員工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也提醒廣大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壹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同時建議求職者在工作前多了解勞動法,以便在遇到類似問題時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