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投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壹方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不予調解。
參照《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壹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壹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根據中國人民民意測驗決議第八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壹人,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
擴展數據
調解程序:
根據《中國人民* * *和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解決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人民調解員可以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居、同事參加調解,或者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邀請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參加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公認的地方人士參與調解。
根據《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解決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人民調解員調解民事糾紛,應當堅持懂法、主持正義的原則。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參照《中國人民解決民調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員可以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采取多種方式調解民事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解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引導,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參照《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可能引發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根據《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解決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權。
根據《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等材料歸檔。
參照《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沒有必要制作調解協議的,可以采用口頭協議,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克東縣司法局官方網站:中國人與中國民調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