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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擁有抵押品?

法律主觀性:

壹、質押物歸誰所有?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仍歸質權人所有,質權人對質押財產沒有所有權。質押期間屆滿,拍賣質押財產時,如果質權人取得抵押物,則取得質押財產的所有權。壹般來說,質權人沒有直接處分質押財產的權利。只有當質押期限屆滿,不能實現其債權時,才可以通過壹些途徑處置質押物。

二、質押的基本內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擔保的法律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押。

第三,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壹)抵押和質押的標的不同

傳統上,抵押的客體是不動產(現代立法也包括部分動產),質押的客體是動產和權利。

(2)抵押和質押中,標的物是否轉讓是不同的。在抵押法律關系中,抵押標的物不轉移,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抵押權人的權利在於有權幹涉債務人未經其同意而處分抵押物,並有權追索標的物和優先受償。

在質押中,作為標的物的動產和權利將被轉移和占有。質押合同成立後,債務人應將標的物交付債權人占有。動產要交付占有,權利也要交付權利證書,如專利證書、商標證書等,可以使占有人依據該證書享有利益,從而起到擔保作用。除了以上兩個主要的區別,還有其他的區別,這裏就不細說了。關於質權的歸屬,需要判斷權利是否有效。我們的律師會積極為您提供相關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 1起廢止)第六十八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前項孳息,應先抵繳收取孳息之費用。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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