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維權流程如下:
1.凡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的,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復議或訴訟,爭取依法予以撤銷;
2.如果涉案建築已經拆遷,要及時起訴,確認強拆違法,為通過行政賠償解決糾紛奠定基礎;
3.努力在相關訴訟中通過協商溝通解決爭議。如前所述,對於涉嫌違法建設的房屋,行政賠償不會是壹條坦途,往往很難獲得與有證房屋被違法拆除完全對等的賠償。
因此,只要當事人及時對拆遷限制通知書和決定提起復議或訴訟,行政機關就不能繼續推進強制拆遷程序,只能在復議和訴訟最終結果生效後才能推進。另外,“責令限期拆除”這份文件是給涉案建築“定性”的關鍵材料,只有當事人徹底摘掉涉案建築是違法建築的“帽子”,才能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第八條(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強制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違法或者擴大執行範圍,有權依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