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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正常行駛,突然壹人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方是誰?法律是什麽?

發生交通事故,要上報交警處理,交警部門會出具責任認定書,分清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警部門壹般在現場勘查十日內作出事故認定,但需要檢驗或者鑒定的,在檢驗或者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事故認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賠償問題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責任由交警部門根據雙方過錯劃分。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影響雙方損失的賠償比例,損失既包括物質損失,也包括人員傷亡。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和具體傷情,可以賠償以下16項法定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康復費、整容費、後續治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住宿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營養費、其他財產損失。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壞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交強險最高賠償金額為12.2萬,但不同傷殘情況下最高賠償金額不同。保險公司先承擔限額內的責任,不足時再由當事人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承擔責任。責任由交警來劃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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