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事拘留由看守所執行。如果看守所在押人員出現病變,會立即通知監獄值班的獄醫給予治療。如果監獄內有無條件治療的,經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可以在警方控制的條件下保外就醫。醫療費由患病的在押人員承擔。如果是毆打造成的,可以向駐院檢察官舉報,對當事人采取問責制。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的,由駐所檢察官牽頭會同上級公安機關調取監控錄像,追究當事人責任。
3.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時,會要求辦案機關出具權威醫療機構對該人作出的體檢報告及相關法律文書。不符合羈押條件的,不予羈押,由辦案機關負責變更強制措施。
看守所屬於國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專門執法機關,除了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外沒有其他權力。
1.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人、嫌疑人、嫌疑人,是指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正式提起公訴之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姓名。犯罪嫌疑人不同於罪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除非經過審判證明有罪,否則都是無罪的。
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在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6.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7.要求取消強制措施的權利
8.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
9、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上訴權。
10,有權查看記錄
11,侵權起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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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守則》規定:
第三十四條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為其取保候審。
(壹)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情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的;
(四)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
第三十五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