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需要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有新變化。根據中共中央決定和有關法律規定,在司法考試制度確定的四類法律職業人員的基礎上,增加了應當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範圍,包括首次擔任法律仲裁員和首次擔任行政機關公務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審查工作的人員。也就是說,有9類法律職業者需要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才能取得《上崗證》。
二是考試報名專業資格有新變化。為了從源頭上保證法律職業者的職業素質和能力,提高了職業資格註冊的門檻。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壹般職業資格條件是:“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法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法學碩士、法學碩士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院校非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同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遵循增加固定存量、確保各項措施落實的改革思路,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最大限度滿足廣大考生的合理預期,促進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的順利調整。
三是不登記的禁止性條件有新變化。為從源頭上保證法律職業準入,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因嚴重失信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因其他情形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待遇的人數,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四是考試內容和方式有新變化。考試分為客觀考試和主觀考試兩個階段。客觀考試的考生可以參加當年和次年的第二階段主觀考試。客觀題和主觀題都側重於案例題,側重於運用案例形式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維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法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