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期限的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五年後;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10年以後;
(三)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
(4)追訴時效。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對經濟犯罪的判決如下:
1.簡單的經濟犯罪案件可能三個月內結案,復雜的案件可能半年、壹年甚至更長時間結案。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在偵查階段,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拘留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但經濟犯罪從立案到量刑的時間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
2.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3.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壹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