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知是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為其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3.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信函罪的構成要件是:
1,對象。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國家管理秩序。
2.客觀上。客觀上為他人提供上網、服務器托管、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
3.主體:壹般主體,即單位和個人。
4.主觀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上述客觀幫助。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實施犯罪提供幫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向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利用廣告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第十三條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未立案、未依法作出判決,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第十四條
單位犯本解釋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對單位並處罰金。
第十五條
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罰。
第十六條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依法應予追訴,或者兩年內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次數或者數額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