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工資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的形式。月最低工資適用於全職員工,小時最低工資適用於非全職員工。
法定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平均每月不得超過20.83天或166.64小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只能等於或者少於法定工作時間。當然,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也必須在壹個期限內遵守這壹規定。
勞動者在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產假、節育假等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依法,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範圍:
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於民辦非企業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勞動者包括固定工、臨時工、農民工、短期工和試用期、熟練工、試用期等。
3.國家最低工資標準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確定和調整:
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就業狀況;以及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四、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以下內容:
1.加班費;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
3.國家規定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喪葬撫恤金、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助費等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4.雇主通過補貼食物和住房支付給工人的非貨幣收入。法快報提醒妳,吃住餐後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企業試圖以吃住為由,將為員工提供的餐費、住宿費等非貨幣收入納入最低工資標準,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