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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法的主要來源是什麽?

城市法的主要淵源

作者:葉秋華

1.憲章。特許狀是國王和城市轄區的封建主人承認城市在自己領地內的自治地位,並授予其相應權利的法律文件。主要內容包括確認城市的自治權和商業特權,明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比如,在確定領主的稅權和公民應繳納的稅的前提下,承認城市的自治權,允許城市制定法律並設立行政和司法機關,確認公民的人身自由,賦予公民經商、組織商會和行會、使用城市土地的權利。憲章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國王和領主對城市的權力,滿足了市民階級的壹些經濟和政治要求,本質上是封建權利轉移的憑證。憲章是城市法的主要淵源,它提出了城市法的主要原則和制度,在城市法中居於根本法的地位,類似於現代憲法,但它不是壹個完整的體系,也沒有充分反映和規定城市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

2.城市立法。指自治市的權力機關市議會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頒布的法規。它涉及的範圍很廣,包括城市建設、金融、商業、手工業、糧食供應、學校教育、社會救濟、治安維護和軍隊。隨著城市的發展,城市立法日益增多,成為城市法的重要淵源。

3.城市習慣和先例。它是指西歐城市在長期的社會生活和商業交往中形成的各種習慣和城市法院的判例,是城市法的重要淵源之壹。西歐許多城市法的編纂實際上是習慣法和判例的記錄。這些編纂在調整城市商業活動、規範公民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中羅馬法和地中海商法的影響較為明顯。

4.公司章程。指西歐城市中由同行業的商人和手工業者建立的行會所制定和采用的規範。行會是城市商人和手工業者為維護自身權益,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而組成的協會。每個行會都有自己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和通過。行會的章程對行會成員的組織機構、活動規則和權利義務都有詳細的規定,不僅對行會人員有約束力,還因為在西歐城市,行會是壹個自治組織,無處不在,獨立於任何權力。雖然它不是壹個正式的管理機構,但它承擔著管理和支配城市人民基本生活以及組織和領導各種事務的具體任務。因此,市議會和市法院管轄範圍之外的各種政治經濟活動都受到行會章程的限制。實際上,章程具有法律效力,成為城市法的淵源之壹。

5.城市聯盟法案。中世紀後期,漢薩同盟、萊茵同盟等各種城市聯盟所制定的城市間協議和公約,以及其他要求所有參與聯盟的城市都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具有* * *所有城市同法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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