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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重慶的企業必須為員工購買各種保險。

這是必要的,取決於勞動法。

養老保險。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的通知》規定,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達到15,即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壹次性供養。

醫療保險。職工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具體保險辦法、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按照統籌地區的規定執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拓展行動的通知》,各地按照“低費率、大病當期”的原則,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在農民工相對集中的地區,可以單獨建立大病醫療保險基金,重點解決農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可按當地靈活就業人員保險辦法參加醫療保險。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意見》指出,農民工可以自願在原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衛生部關於貫徹落實

工作保險。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雇工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裏所指的職工,是指在各種用工形式和各種用工期限內,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職工本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民工,可以試行壹次性繳費和長期繳費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農民工選擇壹次性繳費或者長期繳費的,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說明情況。壹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需要農民工本人提出終止或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並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協議。壹至四級傷殘農民工工傷保險壹次性長期待遇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失業保險。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且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發給壹次性生活補助。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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