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實行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審核制度。發行人必須在滿足最基本發行條件的基礎上,滿足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壹責任人,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切實發揮信息披露的把關作用。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審核工作放在上交所。審計人員應對提交的相關材料和擬披露的信息有合理的懷疑,進行充分的詢問,提出非常專業的問題,並嚴格把關。通俗地說,審計就是審計壹個真實的公司。
第三,實行市場化承銷機制,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要參與者。在試點註冊制的過程中,新股的發行價格、規模、市值、發行節奏都應該由市場決定,這與目前的做法有很大不同。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在IPO定價中的研究和定價能力,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要參與者的詢價、定價和配售機制。
第四,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進壹步強化了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責任。註冊制試點將進壹步強化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義務和核查責任。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將采取嚴格的監管措施,對違法違規行為將實施強有力的問責。全市將依法治理,執法必嚴,違者必究,大大提高違規成本。嚴厲打擊信息披露欺詐和欺詐發行,切實維護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五,完善更加完善的配套措施。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場和誠信環境,特別是完善法治建設,試點註冊制將更加註重工作的系統性和協調性,增強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采取更加豐富的手段提高持續監管能力,加強司法與執法的銜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探索完善與註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