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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格尊嚴不可侵犯、住宅不可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依法賠償的權利;

第壹,規定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五)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六)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勞動者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因年老、疾病、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和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和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受保護的權利,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1]

第二,政治權利和自由可以分為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權利。

三、人身自由可分為

1.人身自由權

2.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

3.人格尊嚴權

4.通信自由和隱私

四、社會和經濟權利可分為

1.財產權

2.工作權

3.工人的休息權

4.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5.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

6.受教育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

任何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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