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社會主義制度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誌制定法律法規,決定重大問題,選舉和罷免國家機關領導人,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從根本上保證了人民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了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自由和人權,有利於廣泛動員和組織人民參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凝聚全國各族人民的力量,同心同德、領導有序地朝著國家的發展目標前進。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國家機構的協調和有效運作建立了規範的政權結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壹行使國家權力,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依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規或者作出的決議依法行政,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審判機關,依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規公正司法。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保證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合理分工和協調工作,有利於國家統壹有效地組織各項事業,集中力量辦大事,提高效率。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我國有23個省(包括臺灣省),5個自治區和4個直轄市,在香港和澳門設立了兩個特別行政區。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職權,充分發揮地方和中央的積極性。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壹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這不僅有利於保證民族團結,也有利於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它不僅有利於實現民族平等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利於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