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運輸煙草專賣品,變相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沒收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2.違反國家規定,持有銷售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等經營許可證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運輸煙草是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涉及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基準刑為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萬元;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65438+萬元;
3.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金額達2萬元的。
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準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