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冬天的壹個早晨,某市某小學二年級(1)班的數學老師馬(民辦教師)因為劉沒有完成作業而非常生氣。他把劉叫到自己的辦公室裏去訓話,越說越著急。他拿起旁邊的熱竈鉤,在劉臉上燒了三下。馬體罰學生的惡劣行為在當地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當事老師馬後來被學校開除。?
本案中,馬老師因學生劉未完成作業,用竈具掛鉤將學生劉面部燒傷,多達三處,屬於明顯的故意傷害,應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應當對學生劉造成的傷害進行賠償。根據我國現有法律,這應該是壹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學生劉的賠償責任應由學校承擔。學校承擔民事責任後,將向過錯教師馬追償。另外,鑒於馬某的故意傷害行為已對學生劉某的身體造成了傷害,行為人馬某也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八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案例二:
小剛,某校8年級學生,今年14歲。他很調皮,不愛學習,讓班主任傷透了腦筋。“要不要小剛繼續在學校讀書”這個問題在全班進行?無記名投票給了戴孝很大的精神壓力,他拒絕再去上學。小剛的父母認為他繼續上學沒有前途,就把他送到壹家商場當服務員。
小剛在做服務員期間,認識了壹些不健康的年輕人,學會了抽煙喝酒賭博,還偷了同事的少量錢財,被商場警告。9月的壹天晚上,他回家行竊,因為數額較大,觸犯了刑法。抓他的時候,公安人員不開警車,不穿警服,不擴大知識面,對小剛進行了封閉審訊。
案例三:
某小學高年級,學生多為獨生子女,嬌生慣養,組織紀律性差。某周三下午,綜合實踐課老師王老師上課時,學生樸某大聲喧嘩,無理取鬧。王老師制止他的時候,他還挺糾結老師的。下課後,王老師把樸某叫到王住的宿舍批評樸某(當時只有兩個人在場),學生們不服。王先生沒有爭辯,而是給了樸某兩個耳光,並表示要和學生打壹架,以示“管住”學生的決心。
壹、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已於2006年9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並於2006年9月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七章72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