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名下買車”,“名下買車”違反了調控條例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國家對居民身份證和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假借名義買車”的風險:
借名買車時,借款人即實際使用人不能逃避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責任,借款人即名義所有人也需要承擔過錯情況下的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將購車指標借給他人購買車輛存在壹定風險,承擔更高的註意和審核義務。
1,借用名人的風險
壹是被借名人後來否認借名買車事實的存在,拒絕履行借款協議,在被借名人符合買車條件並搖號中獎後拒絕配合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第二,被借名人在指標轉讓或租賃過程中,因需要買車或規避自身風險而改變主意,需要指標,要求被借名人歸還車輛(指標)。
三是購車協議被認定無效的風險。購車指標是壹種許可資格,不是物權法保護的東西,所以不能固定價格買賣。因為名下買車違反了相關政策,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在審判實踐中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第四是因為註冊人(借用名人)卷入訴訟而導致車輛被查封或處罰的風險。
2.借用名人的風險
第壹,借用名人名下登記的車輛,實際上是被借用名人占有使用,無法有效控制車輛。可能在發生車禍時與被借用名人(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能因被借用名人的過錯承擔違法罰款和車輛保險責任;
二是失去個人信用的風險。借名買車的情況下,借款人為實際還款人,借款人為名義還款人。借款人逾期還款,可能對借款人(名義還款人)造成信用損失;
第三,被借用名人接受行政處罰的風險。比如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小客車指標僅供個人使用。對於買賣、出租或變相出租的行為,指標管理機構將收回指標,三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提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