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調動崗位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崗位調整應有合法合理的理由;
2、必須征得員工的同意;
3.認同員工;
4.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
5.尊重員工的權利;
6.通過協商處理工作地點差價調整。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
1.招聘與錄用:企業根據崗位要求,通過各種渠道招聘合適的人才,並進行篩選和面試;
2.員工培訓與發展:為了提高員工的技能和職業素養,企業會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各種培訓活動;
3.績效評估:通過設置合理的績效指標,定期對員工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和反饋;
4.薪酬福利:制定有競爭力的薪酬體系,提供社保、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吸引和留住人才;
5.勞動關系管理:處理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合同、勞動爭議、崗位調整和晉升。
綜上所述,企業在調動員工時,壹定要保證操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征得員工同意,與員工達成共識,書面變更勞動合同並尊重員工權利,協商妥善處理崗位調整等。任何違反上述原則的強制調崗都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