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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什麽?

所謂法律援助,主要是指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以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相關工作,為符合法律援助相關條件的公民免費提供法律咨詢、代理或者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

法律分析

實際上,相關的法律援助只是由政府設立,免費提供給無力承擔訴訟費用的公民。為了保證經濟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它是通過國家出資設立的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為需要法律服務但由於經濟困難而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以及壹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需要律師提供相應法律幫助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員,未成年人犯罪等相關人員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由國家資金設立的壹個相應的法律服務機構,專門為壹批需要法律服務但由於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以及壹些法律法規要求提供法律援助但自己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依照律師協會章程,協助依照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辦理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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