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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目的和意義

法律客觀性:

雇主通常會在正式雇傭員工之前約定壹定的試用期。那麽,勞動者在試用期需要註意哪些問題呢?1.個人試用期合同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約定試用期的,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允許只簽試用期合同不簽勞動合同。如此簽訂的“試用合同”無效。但是,“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該條還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關於試用期,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如果是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4.試用期必須依法辭退。《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辭退。員工只要在三天內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供任何理由。5.試用期需要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三險壹金是法定義務。從這個角度來看,用人單位不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習慣做法應該改變。6.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主觀性:

試用期的註意要點是:(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強制規定。(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3)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計算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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