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章社會噪聲汙染防治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和避免對周圍居民的環境噪聲汙染。”
2.在實施細則中,“限制運營時間”解釋為周末、節假日和夜間禁止運營,“夜間”解釋為“22時以後至次日早晨6時以前”;確需連續作業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擴展數據:
1、第四十壹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噪聲以外,因人類活動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
2.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商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3.第四十三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4.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5.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6.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7.第四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和避免對周圍居民的環境噪聲汙染。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