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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網絡暴力,法律“必須”歸罪於公眾,如何才能真正落實?

懲治網絡暴力,法律“必須”歸罪於公眾,如何才能真正落實到位?下面就來討論壹下這個問題,希望這些內容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將嚴重網絡語言暴力納入公訴案件的建議》於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在微博中發布,引發熱議。目前懲治網絡暴力已有規則,但“法不責眾”是懲治網絡暴力實施者時經常遇到的尷尬場景。針對網絡暴力,法律對公眾如何落地的“指責”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網絡風暴具有強大的“破壞力”,不僅危及群眾對客觀事實的辨別力,還會造成不可挽回的不幸。全國人大意味著TCL創始人李東生認為我國還存在諸多問題,如相關法律法規適用範圍銜接薄弱、受害者和消費者維權成本相對較高、其服務平臺監管責任缺失等。據此,他明確指出,中國除了進行專業法律打壓網絡暴力外,還應加大對網絡暴力責任主體的處罰幅度,將情節惡劣的案件納入公訴案件。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委員魏世忠也持相同觀點。他建議根據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強網絡平臺的義務,將嚴重威脅社會發展的網絡暴力傾向納入公訴案件範圍。

那麽,如何制定將網絡暴力納入公訴案件的規範?是否有必要將網絡暴力降低為公訴案件的規範?全國政協副主席、民革安徽省委周在接受中新社記者采訪時表示,網絡暴力是否納入公訴案件不能壹概而論。

“現階段,對網絡暴力的懲罰有三個層次。第壹個層次是刑事案件的處罰。比如,網絡暴力的個人行為涉嫌嚴重威脅國家主權和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門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第二層是行政處罰,關鍵是公安部門給予網絡暴力實施者治安處罰、治安拘留等處罰;第三層是規定網絡風暴實施者按照民事案件進行賠償或賠禮道歉。”周說,“網絡暴力是否納入公訴案件,現階段有壹定的規範,需要深入分析細節。”

同時,周註意到,現階段不宜將網絡暴力納入公訴案件規範。如果規範降低,處罰範圍必然擴大,給處罰帶來諸多困難。“現階段的問題不在於對網絡暴力的處罰標準低,而在於被處罰的案件總數太少,無法起到威懾作用。”

周指出,過去在懲治網絡暴力個人行為時,經常出現“法不責眾”的情況。關鍵原因在於,在實踐中,網絡暴力施暴者通常以虛擬相似、人群聚集的形象出現,“導致相關部門不清楚該懲罰誰,受害者不清楚該向誰提起訴訟”。

對於此事,周覺得有必要根據途徑和手段,追蹤網絡大爆發的始作俑者和罪魁禍首,並對他們進行“打擊目標”。但是,我們應該區分和懲罰這些盲目從眾或破壞性的分子結構。“在網絡暴力案件中,嚴懲網絡爆發的始作俑者和首要分子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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