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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不能過戶怎麽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房屋買賣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中間人證明等要素,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的地方也應當依法辦理手續。

另外,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還要看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政策,雙方是否表示真實意思,是否經過協商達成壹致,是否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可以從多方面綜合判斷。

村委會無權對此進行制止,可以盡快到相關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避免更多的糾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合法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申請土地變更登記,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登記。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說明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在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變更需要進行相應的登記。

1995,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其中,農村房屋和宅基地買賣主要涉及轉讓完成後宅基地使用權面積超標的處理原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接受轉讓或者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宅基地總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置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以臨時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第五十壹條規定:“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時,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上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今後,按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除、改建、重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建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超出部分歸集體所有。"

1996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嚴禁土地投機的通知》。為加強農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嚴禁非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明確禁止向城鎮居民出售農村房屋。《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住房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允許城鎮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房,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和購買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參考數據

農村家園-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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