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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責任?

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形式主要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幾個方面。我給妳介紹壹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形式

行政責任

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壹種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決定;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責任是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最常用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的;

(五)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告知從業人員的;

(六)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壹直在崗位上作業的。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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