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車禍壹般賠償標準
1,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醫療費用是指受害人在人身受到傷害後,為進行醫學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所必須支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醫療費用等特定損失采取差別賠償原則,賠償原則為實際支出多少算多少。後續治療費采取定型補償的標準。後續治療費是指“損傷後遺留的功能障礙經治療後固定或損傷尚未恢復,需要重新治療的,重新治療所需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特定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異,而是基於社會適當性和社會正義,設定壹個固定的損害賠償標準原則。
2.誤工費補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在受傷至完全康復期間(即誤工費),因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費。
(1)固定收益必須有合法證明;
(2)固定收入必須由受害人實際減少。受害人受到損害後,用人單位未扣除或者扣除全部收入的,誤工費不予補償或者少付。
3.護理費補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受到傷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
受害人實際護理期超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續支付護理費的,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5-10年的護理費。如果被害人實際護理期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賠償義務人壹次性支付了全部護理費用,多支出的護理費用是否應當返還?我們認為,判決確定的護理期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被害人基於法院判決壹次性取得了護理費。至於多收的護理費,被害人的繼承人沒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要求返還。
4.交通費用補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轉往其他醫院治療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5、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
住院夥食補助費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間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間需要補助夥食的費用。
6.營養費用補償標準
營養費用是指機體受損後發生代謝變化,但無法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需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