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公眾舉辦的,每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壹)體育競賽;
(二)音樂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遊園、燈會、廟會、花展、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招聘會、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集會,是指聚集在露天公共場所表達意見和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遊行示威,以表示同意* * * *的活動。
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支持、聲援的活動。
娛樂體育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傳統的民俗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保障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
第四條。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第五條。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暴力。
第六條。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經過的區、縣公安機關,以上級公安機關為準。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