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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產品制造方法和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如何分擔舉證責任

法律分析: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在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只需提供其專利被侵權的事實,對方就會證明其制造方法不是專利方法,或者依法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拍攝、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壹)抄襲、剽竊;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進行錄音錄像並發表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六)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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