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我國所有的刑事法律規範。它的實施給了犯罪分子壹定的威懾力,在壹定程度上減少了犯罪。每壹個法律條文都是基於多年積累的經驗,執行的是最公平公正的法律規範。刑法第18條是什麽意思?跟我壹起來看看吧。
壹、刑法第18條是什麽意思?
刑法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
(壹)保護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由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被監護人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受到外界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也有責任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能夠依法合理使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進行的活動不限,主要表現為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活動,也可能涉及壹些個人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關愛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關愛被監護人的義務,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穩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我國法律進壹步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管教不嚴,因被監護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應當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補償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
第三,精神病的刑事鑒定程序
(1)壹是人民檢察院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二)司法鑒定機構應首先明確鑒定目的和要求,審查案情和病情等相關材料,制定鑒定計劃。
(三)對被鑒定人進行身體、神經系統和精神狀態檢查,必要時做心理測試、腦電圖、CT掃描等特殊檢查。
(四)通常由3至5名專家組成鑒定組,簡單病例也可由個別專家承擔。最後,根據檢驗發現,結合案情,分析說明,作出鑒定結論,寫出鑒定書,交付委托鑒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