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取保候審需要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
第壹,取保候審需要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取消或變更的原因是什麽?
1,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2.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
3.發現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
5、被告人已被逮捕,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被逮捕的被告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
7、被告人已被逮捕,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並分別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已被逮捕的被告人進行審判期間,被告人已被羈押至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期限。
9、被告人已被逮捕,因司法鑒定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
10,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擔保人或者保證人。既然擔保人不存在了,取保候審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應該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有其他使其無法保證的情形。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是以其保證能力為基礎的。如果沒有擔保或者喪失擔保能力,擔保義務的履行就變得實際上不可能,應當相應變更取保候審。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審查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審查的。
取保候審的時間是法律規定的,不能超過12個月。如果過了這個時間還不釋放,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申訴,要求釋放。因此,執法人員在辦案時壹定要抓緊時間,爭取在規定時間內找到相關證據,從而對案件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