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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法的基本概念:壹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的關系

人格權法是指維護主體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獨立人格所必需的人身權的法律的總和。

人格權可分為壹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

壹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人格獨立、自由、尊嚴的壹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權利。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具體人格權。

特性

1,權利主體的普遍性。

2.權利的客體具有高度的普遍性。

3.權利的內容是廣泛的。

4.壹般人格權是人的基本權利。

人格權的具體內容是具體的,如姓名權、健康權、肖像權等。壹般來說,只要侵犯了個人的尊嚴、平等和自由,就可以認定為對壹般人格權的侵犯。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壹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即使沒有侵犯自然人的特定人格權,只要侵犯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獨立、自由、尊嚴,情節嚴重的,可以以侵犯壹般人格權為由,請求停止侵害,要求賠償。

總之,壹般人格權是廣義上的侮辱,具體人格權詳細規定了什麽是侮辱。

壹般人格權的民法價值在於尊重和保護人的自由和尊嚴,而公司人格則純粹是為了經濟生活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和技術上的構建。

所以民法關於壹般人格權的規定只適用於自然人,不適用於法人。

擴展數據

特性

與具體人格權相比,壹般人格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題普遍性

壹般人格權主體是壹個普遍性主體。壹般人格權只有自然人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享有,公民壹律平等。但必須看到,在法學的實踐意義上,個人人格權和團體人格權是分開的,仔細分析,個人與公民的人格權概念和個人與法人的人格權在本質上是不平等的。

2.權利的內容非常廣泛。

對此,學者們有精辟的論述。德國學者拉倫茨認為,壹般人格權是廣義的、廣泛的。勒普迪認為,壹般人格權不僅涉及國家與個人的關系,還涉及《德國民法典》第823條所包含的具體人格權。在我國,實際上應當采取實質上的特定人格權權利意識的表達意思,即應當包括特定人格權權利意識的修正。

3.人格權是人的基本權利。

與具體人格權相比,壹般人格權是基本權利。壹般人格權雖然對具體人格權具有壹般效力,但也是壹項獨立的民事權利,是人身權中的壹項基本權利。

壹方面確定和派生出各種具體的人格權,另壹方面更加抽象和概括,成為人身權中最抽象、最典型的基本人格權。人格權法的終極目標是完整地解釋和區分人權和人格權的意識形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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