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損失時間的證據包括:
1,壹般情況下,按照醫療機構的醫囑。即醫療機構應當開具醫囑,提出休息時間、營養、護理時間的建議;
2、工作單位可以出具傷者的誤工費證明;
3、可以申請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延期時間的長短,以鑒定文書確定延期時間。
損害賠償標準按下列規定計算:
1.醫療費用:按照醫院治療當事人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要費用支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誤工費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證明誤工費數額的證據有兩種,壹種是收入的證據,壹種是誤工費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