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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民辦學校,由政府收購,學校提前30天通知教師解除合同。老師們會有經濟補償嗎?

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因勞動者自身原因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未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發生上述情形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再支付壹個月工資,可以解除;按照法律中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2008年以後):壹年付壹個月工資,兩年付兩個月工資,以此類推;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但超過當地上年度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三倍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建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溝通,根據自身情況與用人單位詳細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工作年限內個人社保有拖欠的,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補繳。如果他們不能償還,他們應該賠償工人。如果雙方不能就經濟補償金額達成壹致,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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