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體包括消費者和經營者;對象是商品和服務。
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首先,消費者是自然人,而不是組織或法人。因為具體的商品和服務是被人使用和接受的,所以不能作為虛擬組織來消費。遇到侵權時,即使買方是機構,被侵權的自然人也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同時,這裏所說的自然人不僅指公民,還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其次,消費者的行為目的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也就是說,只是為了生活需要的目的,但是對於消費行為,可以視為消費者,否則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範圍,但是可以通過民事法律途徑進行保護,比如知假買假,司法壹般不支持。
第三,消費者有具體的購買、使用和接受行為。或者說消費者需要有消費行為,不壹定只是購買者,也可以是使用者或者接受者。
經營者是指為滿足消費者需求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組織或者法人。
首先,身份經營者包括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只要提供商品或服務,就會成為經營主體。同時,經營者壹般分為生產者和銷售者。雖然處於不同的消費環節,但兩者都有可能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其次,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滿足消費者的生活需求,獲取經營利潤。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免費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不使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由其他法律調整,如產品質量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
再次,經營者實施了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如果經營者沒有實施這種行為,就沒有發生消費關系,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適用於貨架上的商品爆炸,應該通過民法或者刑法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