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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股權期間變更法定代表人。

關於法院執行股權期間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問題,長期以來,以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只滿足於線上和線下的財產查詢,線下很少調查其財產,導致其名下財產無底洞,不利於以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移送,最終結案率很高。壹些法院執行人員甚至不知道如何執行以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因以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財產調查處置不到位,

對於訴訟未保全財產的案件,執行法院在向被執行公司發出財產申報令的同時,第壹時間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談話,主要是責令其向法院申報公司名下具體、詳細的財產,執行法院將形成詳細的財產清單,然後逐壹開展調查, 尤其是本案債務形成時,法定代表人必須到法院接受財產調查。 如果這些對公司財產有所了解的人拒絕提供或者不能完全提供公司名下財產的,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采取搜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必須實地調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被執行公司的實際住所和經營場所。在以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實地調查是財產調查的必要程序。除了對公司內部人員進行現場調查,了解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控制人等情況外,還可以對公司進行搜查。搜查公司的財務室、會計檔案室、倉庫等。,對查找到的近期賬目進行登記、封存並交由專業審計公司進行審計,以確定被執行公司的經營模式和資金周轉方式,認定被執行公司的實際經營賬戶,鎖定公司的資金流向,確保執行法院能夠及時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凍結其實際經營賬戶。通過審計,可以進壹步了解被執行公司的資產變動情況,確定法律文書生效後是否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情況。執行法院也可以根據財務審計及時查明財產去向,及時追回被轉移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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